1、建设单位方面原因。 全面规划不够,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建设方面往往出现先施工、后设 计或边施工、边设计、边投产的“三边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向工程参建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完全;任意压缩工期;工程招投标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承包费过低、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2、监理单位方面原因。 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制定具体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不能针对具体项目制定适宜的质量控制措施;监理工程不熟悉相关规范、技术要求和工程验收标准;现场监理人员业务不熟悉、缺乏责任感;在监理过程中不能忠于职守。 3、勘察设计单位原因。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勘察不详细或不准确,对相关影响因素考虑不周;技术指标设计不合理;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未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建议;设计中未明确重要部位或重要环节及具体要求等。 4、施工单位原因。 施工前策划不到位,没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承担施工任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关常识,不能胜任工作;未交底或交底内容不正确、不完善;未给作业人员提供适宜的作业引导文件;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不善或失准;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对设备及材料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时,没有分析原因;相关人员缺乏质量意识、责任感以及违规作业等。 5、器材供应单位原因。 没有建立健全器材性能的检验制度,供应人员不熟悉器材性能、技术指标和要求,不熟悉器材检验方法,把不合格的器材运到工地,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