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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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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11:14:52 |显示全部楼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撑5G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企业、国家电网有限企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相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支撑5G加快建设发展,现就202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以深入推进5G共建共享为重点,强化统筹集约建设和存量资源共享,继续推进杆路、管道等传输资源共建共享,杜绝住宅区和商务楼宇宽带垄断,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和公平进入,为网络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支撑5G集约建设。加强5G基站规划布局,推进5G基站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促进电信基础设施与市政、公路、铁路、电力等设施融合部署。

加强统筹协调,助力行业降本增效。充分利用已有站址资源、公共资源和社会杆塔资源,能共享不再新建,支撑5G基础设施快速、经济、高效建设。

优化市场环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强化存量资源充分利用的同时,推动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主体作用,整合优势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推进开放共享,保障电信设施建设通行权。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共享,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通行便利。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铁塔等站址设施共建共享

1.加强5G基站规划布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完成各设区市的主城区5G基站站址专项规划(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做好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推动将5G基站站址及配套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

2. 统筹铁塔设施建设需求。各管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组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企业(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铁塔)省级企业及相关企业本着“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建设需求。经统筹需求后,中国铁塔以及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的存量站址资源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开放共享。在存量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鼓励基础电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选择中国铁塔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承接新建铁塔需求。原则上同址不得新建铁塔。

3.严格控制站址新建独享。中国铁塔和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拟新建铁塔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需求的,必须通过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反馈共享租用需求,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共享租用需求。

4.推进重点场所共同进入鼓励中国铁塔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协同合作,牵头推进各类重点场所(各管局明确重点场所清单)中室内分布系统及其他电信配套设施统一协调、统一进场,降低电信设施建设入场难度和成本,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平等进入。

5.完善建筑物相关标准规范。各管局要推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建筑物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等预留5G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要推动将5G基站等设施纳入建筑物的必备配套,与新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 加强5G基站用电保障。国家电网有限企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要推动所属各地供电企业加强5G基站电力供应保障,简化基站用电报装流程和资料,加快接电速度。各地供电企业要配合基础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对具备条件的5G基站加快由转供电改直供电,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打包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网络绿色化改造,加快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推广,降低基站功耗。

7. 鼓励5G网络共建共享。支撑基础电信企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原则开展5G网络共建共享和异网漫游。鼓励产业链相关企业加大5G网络共建共享场景下相关标准、设备、网络演进方案的研发力度,满足各种形式网络共建共享需求。

8.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电信企业租用铁塔等站址设施时,应与产权方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提供相关报建审批材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得租用建设程序不规范或未竣工验收合格的设施。铁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基础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利用已建成电力杆塔的,应进行设计安全校核,满足电力、通信安全要求。

(二)加强杆路、管道等传输资源共建共享

1.强化干线光缆共建共享。干线光缆工程应在规划、可研、设计、施工和验收全过程严格实行共建共享程序。鼓励基础电信企业积极探索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共建共享模式,通过同沟分缆分管、同杆路分缆、同缆分芯等方式实施共建,通过纤芯置换、租用纤芯等方式实施共享。

2.严格重点区域共建共享。基础电信企业在新建开发区、商业区、景区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杆路、管道或直埋光缆建设时,应在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引导下实施共建。同路由已有杆路、管道或直埋光缆等传输资源时,基础电信企业拟新建杆路、管道或直埋光缆的,必须通过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提出共享需求。基础电信企业已有杆路、管道或直埋光缆、基站接入传输线路、海缆纤芯资源、国际海缆登陆站传输引接资源等,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开放共享。必要时,可由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组织专家就共享条件作出认定。

3.鼓励跨行业共建共享。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加强与电力、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企业的沟通合作,在确保安全、符合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高速公路管道敷设光缆、高铁槽道敷设光缆、电力杆塔加挂通信天线和光缆以及共享电力光缆、纤芯、变电站站址资源等工作。鼓励电力、高速公路、铁路等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5G网络共享应用场景研究,积极探索各种形式共建共享需求。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的合作,促进军民融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加强住宅区和商务楼宇共建共享

1.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内的通信管道、管线、机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实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及验收规范等)。相关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工程界面划分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的通信配套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共电信网。

2.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任何企业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等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电信服务。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及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场所通信配套设施(管道、暗管、槽道、墙壁吊线等)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向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开放,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权。

3.完善共建共享共维机制。各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通过分片包干、共同委托施工代维单位等方式,积极推进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等场所实施共建共享共维;要组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结算标准以及争议处理流程等,优化完善共建共享共维机制,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四、考核管理

(一)考核对象

2020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暂不考核中国广电省级企业)、中国铁塔省级企业、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

(二)考核方式

1. 对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和中国铁塔省级企业。各管局根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共建共享巡查抽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并书面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核对确认后,由基础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将考核评分纳入对省级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对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各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措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三)考核指标

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的杆路、管道共建率分别不低于30%、40%,共享率分别不低于70%、45%,室内分布系统共建率(共同进入)不低于35%,租用存量站址资源建设5G基站的比例不低于50%。中国铁塔省级企业新建铁塔共享率不低于75%。

基础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省级企业完成上述考核指标的,考核评分为100分;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未完成指标的,按每项指标10分进行减分,中国铁塔省级企业未完成指标的,按每项指标20分进行减分。

(四)违规行为

1. 在同路由新建杆路、管道或敷设直埋光缆,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自建;

2. 未履行共建共享程序,擅自新建或者擅自占用其他企业电信基础设施;

3. 已有电信基础设施(杆路、管道、基站站址及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宽带接入网设施、基站接入传输线路、海缆纤芯资源、国际海缆登陆站传输引接资源等)具备共享条件而不配合或拒绝开放共享;

4. 租用建设程序不规范或未竣工验收的5G基站站址设施;

5. 同址已有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且具备共享租用条件,仍委托新建铁塔;

6.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直接或间接投资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或者将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7. 在既有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及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未履行共建共享程序;

8. 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包括租用方式)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被通信管理局认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构成排他或垄断行为;

9. 承接基站建设需求过程中,存在未经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确认而同址新建铁塔的情形;

10. 新建铁塔承接仅1家基础电信企业需求,未将需求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或未将相关情况报送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11. 铁塔建设单位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出租建设程序不规范或未竣工验收合格的设施;

12. 未按要求统计数据、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和中国铁塔省级企业被各管局认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各管局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评分中按每认定一次最高减10分予以减分。情节严重的,各管局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免职处分。

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被各管局认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各管局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评分中予以减分或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各管局可取消三网融合试点企业或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的试点资格,或建议基础电信企业将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五)考核流程

1. 2020年5月起,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应于每单月前10个工作日将年初至上月底的杆路、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共建共享情况以及铁塔租用情况报送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格式见附件2、3、4);中国铁塔省级企业应于每单月前10个工作日将前年初至上月底的铁塔设施情况报送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格式见附件5)。

2. 每年年底前,各管局应通过组织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巡查抽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举报投诉及调查处理机制等,发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域的违规行为并形成相关认定材料。

3. 每年2月底前,各管局完成对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和中国铁塔省级企业上一年度的考核评分,并书面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

4. 每年3月底前,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评分进行核对确认和综合平衡后,书面反馈基础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

5. 每年4月底前,基础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完成对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省企业绩效考核减分(分值最高占满分分值的2%),并将相关实行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资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管局要充分发挥各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构作用,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省级企业、中国铁塔省级企业以及相关企业建立省市两级5G共建共享工作专班,负责组织编制5G基站站址规划、统筹协调5G网络建设发展等相关工作,每半年将5G共建共享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完善政策支撑。各管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协调支撑力度,进一步简化5G基站站址、机房等设施涉及的规划、建设、土地、电力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要着力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向5G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平等开放,预留建设空间并提供通行便利。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各类杆塔资源与通信杆塔资源双向共享和相互开放;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智慧杆塔建设和维护标准,大力推进5G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

(四)落实监督考核。各管局要明确城市核心区、重要功能区、景区、园区、大型住宅区、公共交通类与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清单,就重点场所的基站站址、室内分布系统、杆路、管道、光纤接入等设施共建共享情况予以公示,并通过抽查、通报、约谈等,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组织开展2020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随机抽查工作。

(五)开展推广交流。各管局、各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交流培训,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各管局要依托各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和推广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与前期共建共享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010-6820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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